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上海师范大学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研工部、校团委的指导下,代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的权益,表达研究生的意愿,面向全校研究生开展工作,接受广大研究生的监督。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从为每一个研究生的发展着眼,坚持从研究生中来,到研究生中去的核心理念,以研究生的获得感为评价标准,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团结全校研究生弘扬上海师范大学“厚德 博学 求是 笃行”校训精神,促进本校研究生做高尚品德的示范者、学术创新的先行者、校园文化的引领者、优良学风的代表者;
(三)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沟通学校领导和党政各部门与广大研究生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规渠道,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校研究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为促进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高端人才而努力。同时,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团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
(五)其他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上海师范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二)以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为前提,参与本会的重要事务决议,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各职能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给予保护;
(五)在本会注册成立研究生社团,接受本会的服务和监督;
(六)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各培养单位推选的代表和自荐代表组成。各培养单位选出的代表依照各院研究生人数按比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自荐代表由常任代表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定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推迟或提前召开,保证研究生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监督本会工作和本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决定和批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相关规章制度。
(五)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
(六)收集研究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七)选举研究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九)讨论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做
相应决议。
第十五条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和有效票据等具体事项由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常任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任代表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当届研究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任代表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条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中协商提名,依据各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原则上至少推选一名候选人。
候选人不得兼任各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及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规模一般不超过25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为更好地代表和体现学生意见,常任代表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至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及部分研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必要时可制定有关细则或做出补充规定。
(二)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和通过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主席团及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个别任免;根据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审议批准研究生会机构设置方案;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对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等工作进行监督;
(七)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
(八)应由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任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常任代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学校部署安排,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常任代表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须与会代表超过全体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半数方能举行。重大事项讨论时,则必须全体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主任委员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委员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二十四条常任代表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任代表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的质询与罢免案。
原培养单位有权就其研究生代表提出质询与罢免案,经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的任免需经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决议一般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与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的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章研究生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研究生会主席一般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差额增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报名参选研究生会主席,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团委会同常任代表委员会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民主酝酿、组织报批、校园公示后,确定不少于1名正式候选人。大会召开前,应安排正式候选人以合适方式与广大学生进行交流;大会期间,应安排正式候选人与全体代表见面。
研究生会副主席一般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差额增选),差额不少于1人。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选,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团委会同常任代表委员会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民主酝酿、组织报批、校园公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缺位或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常任代表委员会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为主席;在新的主席尚未产生之前,由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应成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研究生会主席不得兼任所在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或校内研究生社团主要职务。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条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研究生会工作;
(二)决定研究生会各个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
(三)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常任代表委员会报告;
(四)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研究生社团组织;
(五)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研究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研究生会各部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
(一)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理论部、组织培训部、文体部、学术部、新媒体中心、外联部、女生部、博士部、社会实践部、权益服务中心、奉贤办等若干职能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会的办事机构,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研究生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各院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和分设机构,各院研究生会根据具体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贯彻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各院研究生会接受所属学院组织和研究生工作部的双重领导,在本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研究生会的条例及机构设置、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干部名单等须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院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并主动开展活动,当组织全校大型活动时,可请求本会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各院研究生会的主要干部接受本会的监督和定期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暨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依照上海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二〇一八年三月